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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期房 可预告登记保障权益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对预告登记做出了明文规定,对解决诸如商品房预售中“一房二卖”等问题有特殊作用。而且预告登记制度更具有广泛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意义。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适用于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登记作出以后,使期房买卖得到了公示,这种期待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在办理了预售登记后,房屋所有人不得进行一房多卖,否则,其违反房屋预售登记内容作出的处分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无效。值得注意的是,预售登记主要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如果买受人不愿意进行预售登记,法律不宜强制其办理登记手续。

  预告登记的保全效力,在一房二卖场合,预告登记能够排除其他买受人继续履行的请求权;在金钱债权执行中,预告登记本身即足以排除执行,并产生停止处分——符合本登记条件——排除执行的效力;房屋登记标的物灭失场合,预告登记请求权不具有代位效力,并因而不具有阻止执行的效力;预告登记请求权不得阻止查封或者预查封。预告登记产生于查封之后的,应按照查封登记和预告登记的登记时间安排各自的次序等等。

  预告登记的优先效力,抵押权预告登记保全的是办理抵押权登记并设立抵押权的请求权,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仅有预告登记未完成本登记的抵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无优先受偿的效力。预告登记权利人对于未完成本登记无过错场合,在无其他权利人或者不影响其他权利人的范围内,可以通过判决替代预告登记义务人的同意完成本登记。非因预告登记义务人的原因不能完成本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考虑通过未来判决方式对预告登记权利人作出保护。在财产执行分配过程中,抵押权预告登记确定不能完成本登记,则抵押权合同因不能完成本登记而不具有优先受偿能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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