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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签收传票却不到庭 法院裁定按其撤诉处理

  10月23日,由于原告杨某开庭迟到,岳西县人民法院法官当场裁定,本案按原告杨某撤诉处理,并由杨某承担诉讼费用。

  今年9月5日,杨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储某诉至法院,岳西法院中关法庭立案受理后,确定案件的开庭时间为10月23日上午9时。并于9月25日向杨某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委托其朋友代为签收。10月22日下午,中关法庭工作人员再次电话联系杨某,提醒其开庭时间,并告知其开庭时应将借条原件带至法院。

  10月23日上午9时,杨某却未按时到庭,承办法官两次拨打杨某电话,杨某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在等候杨某30分钟后,承办法官当庭裁定,本案按原告杨某撤诉处理,并由杨某承担诉讼费用。杨某到庭后表示自己因其他事情耽误开庭,接受该裁定。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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