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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入罪以何为标准?次数还是高息?

  2019年10月21日,两高二部委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此次意见中明确表明非法放贷入罪依据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即非法放贷构成刑事犯罪的前提是情节严重。那么放贷次数和利率都达到标准才构罪,还是达到一种即可?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笔者认为原则上需要两个要素都满足才可能构罪。意见中第二条是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建立的,而第一条又限定了对于次数的要求。即“次数”是“利率”的前提。那么多次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利率控制在3分以内,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依据罪行法定原则,答案是肯定的。该意见的出台是为了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社会和谐发展。

  在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大背景下,限缩性的规制,明确区别“民间借贷”与“非法放贷”的界限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即使意见第三条规定了降低入罪门槛的情形:“(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此时只要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前述标准且具备以上情形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并构罪。”按照标准的80%计算,“次数”和“利率”两要素也应当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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