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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园内被同学撞伤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2013-1-24 14:32:54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近日,市民胡女士来电:我孩子才上小学一年级。不久前,孩子下课后,在教室外走廊里玩耍时,不慎被奔跑的同学给撞倒了,头部和胳膊等部位受伤。对此,我想请《安庆晚报》帮忙咨询一下,对于这起校园内发生的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元月21日上午,记者就此咨询了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何承国律师。何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这些学校或机构能够证明他们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那么学校的教育、管理义务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何律师说,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的教育、管理义务包括: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学校应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学校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等。
作者:汪秀兵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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