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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卖他人房产 缔约过失赔偿

2012-11-13 10:31:05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李先生因私出国定居,将房子交与朋龙刘某修缮并居住或转租。而刘某竟将房屋擅自出售给他人,那么他们签订的协议有效吗?近日,迎江区法院就该起无权处分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刘某与原告陈某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判决刘某赔偿陈某经济损13000元。
  2006年李先生因私出国定居,出国之前将自己的房屋委托给刘某保管,并签订了保管协议,协议约定:由刘某负责投入资金对房屋进行装修,刘某可自行居住或将房屋转租十年,租金归刘某所有。协议同时约定,如承租人入住后,申请购房,应经李先生同意。后刘某依约对房屋进行了精装修。2007年5月原告陈某向刘某提出要购买该房屋,刘某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协议。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按协议预付了订金,后被告未交付房屋,原告亦未支付购房余款。2008年元月,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原告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缴清房款拿钥匙,如不缴清房款不联系,按违约处理。原告收到通知后,仍未缴纳房款,但2012年2月原告又向被告交付房款10000元。期间原告一直在外租房居住。2009年9月刘某将该房屋租赁给案外人杨某居住,杨某于2011年5月申请购买该房,并获得国外定居的李先许可后,房屋交付给杨某。原告据此向法院起诉,诉请被告刘某履行交房义务,并赔偿逾期交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的房屋产权人是李先生,被告经李先生授权,只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和出租权,被告在无权处分产权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事后亦未得到李先生的追认,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刘某明知其不是房屋产权人,还与原告签订购房协议、收取购房款,存在缔约过失,原告在交易过程中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双方买卖协议无效,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7000元,并承担原告在此期间的租金16250元的80%即13000元。作者:芸红 毅杰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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