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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遇“仇人”挥刀相向少年致人死亡领刑十年

2012-3-26 17:13:25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刚满18周岁,还来不及规划自己的人生,就由于不计后果的报复行凶致人死亡。3月20日,被告人张某被迎江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
  2011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与汪某、吴某等人在安庆市第六中学附近吃完夜宵后,步行至孝肃路与吴越街交叉口处时,发现在马路对面行走的被害人潘某。因张某曾于2010年4月被潘某砍伤,一直怀恨在心;吴某也知晓张某被砍伤之事,随即口头示意张某、汪某二人过去看看。张某、汪某遂上前追赶潘某,途中张某要汪某将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放在自己身上。二人在孝肃路与状元府街交叉口处赶上被害人,在确认被害人身份后,张某用弹簧刀朝潘某左胸刺了一刀;潘某被刺中后,转身沿状元府街向人民路方向逃跑。张某追赶未果,便将作案用的弹簧刀丢弃在状元府街的路边,与吴某、汪某等人随即乘出租车逃离现场。在得知被害人潘某死亡的消息后,吴某让张某、汪某将手机卡销毁,并与两人一起藏匿至其姑妈家中,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泄私愤,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被告人汪某伙同被告人张某追赶被害人,并提供刀具;被告人吴某明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有纠纷,可能发生争斗,仍示意被告人张某、汪某追赶,放任故意伤害后果的发生,事后让张某、汪某将手机卡销毁,并一起藏匿其姑妈家中,三被告人有故意、共同伤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且系共同犯罪。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吴某及汪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年不等;同时判决三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计337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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