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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贪图小利信“军官” 被判支付货款

2012-3-19 18:14:21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在广州工作的安庆籍女子李某,因贪图小利,轻信了一位冒充军官、称能搞到低价柴油的骗子,而付出沉重的代价。日前迎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退还原告张某货款357000元。
  被告李某是广州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通过一位自称部队家属、名叫“欧阳兰”的女子认识了一位自称广东省军区部队油料库副处长的“吴伟”,“吴伟”称可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卖柴油,并称如果李某能够联系到买油人,可以给其一定比例的提成。李某随即找到原告张某,承诺有低价柴油出卖,并保证没有任何问题。
  2009年7月12日,原告张某将375000元交给被告李某,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据,称12日下午7时前将到货;若延期或质量不符可拒收,并保证13日下午5时前一次退还全部款项。随后,被告李某约“吴伟”见面,将货款交予“吴伟”;“吴伟”以开单提货为由离开,后杳无音信。李某遂向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黄花岗派出所报案,同时向广东省军区和广州军区领导报案,回复是查无此人,公安部门也没有进一步信息。而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李某退款未果,故而成讼。
  法院审理认为:成品油销售应当取得国家相应的行政许可,被告李某作为自然人不具有销售柴油的相关资格,双方订立买卖柴油合同属无效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并对柴油数量、标准、交货时间、违约责任均做出承诺,故被告应当为该合同的责任主体,将收取的货款357000元退还原告。原告张某明知被告不具有销售柴油的经营资质,仍与被告签约,对合同无效也具有过错,故对其诉请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订立的柴油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张某货款35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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