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别人遗留的银行卡,便将这张银行卡上的钱取走,这构不构成犯罪呢?近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宣判一起拾得他人遗忘在ATM机上银行卡后取款的案件,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0年8月9日,被告人吴某骑车至岳西县天堂镇十字街邮政储蓄银行ATM机(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取款机内有一张被害人夏某遗留的银行卡,被告人在查询卡内有5600元余额后,趁旁边无人之机在取款机上改动该卡的取款密码,随后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解放路分理处ATM机上,分三次将卡内的5500元现金取走。
2010年8月30日,被告人吴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随后,退回赃款5500元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用修改密码的方法,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所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自首且全额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