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居委公章是一枚“万能章”?
盖章,本应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然而,很多社居委工作人员对此很苦恼。一些社居委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不仅居民子女上学、单身青年购房、房产继承公证、银行折遗失等需要社居委盖章,甚至就连在居民楼里办公司也要社居委出具证明不会扰民,而像这类“无厘头”的盖章要求,他们时常会遇到。
不盖章就天天来吵闹
在迎江区康熙河社居委,该社居委主任齐桂月拿着一份请求社居委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对记者说,他们辖区一位居民要求社居委开具其父母已经离异,且父亲已经死亡,母亲至今未嫁的证明。
“这个证明叫我们如何开具?首先这位居民没有拿出任何材料能够证明他的父母已经离异、父亲已经死亡和母亲至今未嫁的证明;其次,他的父母离异和母亲至今未嫁的情况,民政部门应该有相关的登记记录,而证明其父亲死亡,他完全可以去其父亲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查找相关记录,再由这两个单位分别开具相关证明。”齐主任说:“这位居民告诉我们说,他已经去了迎江区民政局和辖区派出所,这些单位却让他到我们社居委开具相关证明。”
齐主任对记者说,不是他们不给这位居民开具证明,而是这个证明他们不知如何开。他们根本不知道这位居民母亲是否改嫁。“我们社居委一旦不给这位居民开具这一证明,他称会天天来社居委吵闹,这叫我们如何是好。我们给他解释了半天,都无济于事。”
齐主任还向记者介绍说,当居民遇到夫妻离婚再婚、单身青年购房、房产继承公证、银行折遗失等方面的事情,都要求社居委给他们出具相关证明。“这些证明应该是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的事情,为何都要推到社居委来呢?”
其实这些烦恼不仅仅发生在康熙河社居委,记者随后走访了迎江区和大观区一些社居委,社居委工作人员称一些职能部门和居民把社居委的公章当成了一枚“万能章”,这样做不仅增加了社居委的工作负担,还会闹出一些笑话,并带来许多风险,他们希望规范运用社居委公章。
“无厘头”盖章要求还真多
社居委的公章究竟能对哪些事负责?在采访中,很多社居委工作人员都有这样的疑惑。
迎江区华中路办事处华中社居委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除了那些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综合治理等职责范围内的,他还无数次遭遇到了一些令人哭笑不得的(盖章证明)要求。
“经常会有男女拿着离婚证明,让社居委证明他们原先是夫妻;也有老人拿着退休证,让社居委证明他已经退休;还有拿着户口本,让社居委证明他是辖区内居民;有的人有工作单位,还让社居委开具有工作……。”这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人家手上都有了证明,为何相关部门还要加盖一个社居委的公章做证明呢?”
“如果居民能够出具相关证件让社居委给他们出具证明,这还算靠谱,也说得过去。可有一些居民根本提供不了任何证据证明自己需要证明的事,却要求社居委给他们出具相应证明,且这些证明有关部门完全有能力出具的,可他们却将‘皮球’踢到了社居委。”迎江区华中办事处光荣社居委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 “曾经有一位居民看病的发票弄丢了,要到医院去补开发票,但医院却让居民到社居委来盖章。医院开了发票不是有存根吗?况且这个居民的发票是不是丢了,社居委怎么知道?还有一位居民银行存折丢失了,银行要求居民到当地社居委盖章开具丢失证明。银行给储户办理银行存折,不是也有存根吗?而且这个居民银行存折丢失了,社居委无从可查啊?”
在采访中,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徐孝云律师告诉记者说,去年在安庆市中级法院有一起离婚官司,男方为了证明他与妻子感情不和,就要求社居委给他出具了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明。当男方把这一证明拿出来时,连庭审法官都感到可笑,人家夫妻感情好与不好,社居委怎么知道,如果白天感情好,晚上关起门来就打架,社居委能知道吗?”
社居委公章能成“免责牌”?
“去年年底,有一位居民想在小区开家公司,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要求其到社居委开个证明,证明开公司不会影响小区其他居民的日常生活。”迎江区某社居委工作人员说,小区就是居民的家,是居民休息的地方,开公司或多或少影响其他居民的日常生活。况且这家公司还未开张,社居委又怎能知道这家公司是不是存在扰民呢?
这位社居委工作人员还说,有些单位要求社居委盖章开具相关“无厘头”证明,其实就是一种“责任转嫁”,一些单位在进行行政审批或发放有关证明时,行政对象需要符合相关条件,但行政对象是否符合要求,可能要经过调查才能获知。为了将复杂事情简单化,同时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责任,就要求行政对象去社居委盖章证明。一旦今后出了什么事情,就把社居委的证明作为自身的“免责牌”。
康熙河社居委齐主任说,如果居民需要盖章办事,社区会想尽办法替居民解决。但有的证明,社居委自身实在无法开具,这不是社居委不通人情,而是有些证明需要相关的职能部门与社居委共同来解决。“社居委要为居民盖章,但不能盖得糊里糊涂,否则不仅会闹出笑话,更带来许多后遗症,有些责任社居委难以承担。”
律师提醒:超范围盖章存在风险
“社居委如果超范围盖章的话,无论对于社居委还是对于申请盖章的人都存在风险。”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郑柏星律师认为,首先,社居委出具的证明在法律意义上只能作为一种证明材料,效力肯定没有相应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高;其次,社居委超范围出具的证明,严格意义上来说,都是虚假证明,是无效的,如果造成不良后果,社居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刑事案件,社居委提供了伪证,那么社居委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是民事案件,社居委提供的伪证妨碍民事诉讼行为,那么社居委有关责任人将会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另外对于申请盖章证明的居民来说,社居委的证明如果无效,势必会影响居民办事,最终还是费时费力。
郑柏星律师建议居民要开证明,首先应找相应的职能部门,而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当将责任担起来,不能因怕麻烦、怕行政担责而将有些能够开具证明的事推到社居委,而社居委面对居民超范围盖章的申请,也应当坚持原则,敢于拒绝,防止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记者感言:社居委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居委既无执法权,也无调查权,对居民的很多情况不可能全部了解。“应要求就盖章”其实是很轻率的,但不盖章居民又说社居委干部不作为,这几乎是每个社居委都遇到过的烦心事。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一些行政单位在行政审批或发放证明时,不能一味为了为简化程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就要求居民去社居委盖章证明。政府基层管理机制应该通过文件或制度形式,明确社居委公章可使用的范围,约束社居委公章的“职能”,避免社居委的公章成“万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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