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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母状告五子女

2012-1-8 19:06:14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85岁高龄,本应颐养天年,承欢膝下。而枞阳县周潭镇的刘老太却因为晚年生活无着落,同时将五个子女告上法庭。日前,枞阳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五个子女分摊刘老太每月1500元的赡养费。
        刘老太与其夫钱某婚后共生育了2个女儿、3个儿子,夫妻二人辛苦将五个子女拉扯成人。1988年农历正月,刘老太夫妇与三个儿子签订了分家协议,约定由长子钱春(化名)赡养父亲钱某,刘老太则由次子钱夏(化名)赡养,当时考虑三子钱秋(化名)年幼,未让其承担赡养双亲的义务。此后,钱春如约履行了照料父亲的责任。1995年,钱某去世,钱春将父亲安葬并妥善处理了善后问题。不久后,刘老太因病致双目失明。同年,钱夏将母亲接回家,由其和妻子张某共同赡养。2011年9月,钱夏以刘氏双目失明,年迈多病,住房紧张,其妻张某要上班,无法照顾为由,欲将刘氏送入老年公寓。并请亲戚出面协调,欲与其他4个子女平摊每月1500元的赡养费用。其他子女则均以当年签订了分家协议和无力支付赡养费用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无奈之下,刘老太于去年10月同时将5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每月各承担赡养费300元。
        枞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分家协议等方式予以免除。现刘氏已85岁高龄,且双眼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雇人护理,相关费用,几位子女应当分摊。据此,法院综合考虑长子钱春对父亲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五名被告不同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五被告分别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共计每月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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