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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摔伤 后期治疗费无着落

2011-12-29 17:07:51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施工摔伤 后期治疗费无着落

用工单位:伤者治疗其他疾病与工伤无关

12月26日,太湖县弥陀镇村民骆银枝来电:我于2010年10月25日在工地上打工时不慎从楼顶跌落,导致脊椎骨折(媒体曾报道),现在安庆市接受第二次手术治疗。后期治疗期间,用工单位又一次拒付医药费,并催促我出院,这让我难以接受。

【投诉人】伤未治愈又欠费用工单位欲解除劳动关系
  12月26日,记者在市区一家医院的病床上见到了骆银枝。骆银枝向记者介绍说,其是太湖县弥陀镇白洋村人,于2010年10月与丈夫一同来安庆市务工。“去年10月份,我们在同村一位名叫王茂盛小包工头的带领下,被安庆市华鑫拆迁公司雇佣,在安庆十里铺乡茅岭村拆迁工地上从事拆房工作。去年10月25日下午14时左右,我在一栋还未拆除的房顶上进行手工拆除作业时,脚底下站着的一个线胶板突然坍塌,从楼顶上掉下,被工友们送到了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诊断,被确诊为脊椎骨折,必须立即进行手术。刚住院的时候,用工单位支付了相应的手术费用。可是当治疗到一个月时,他们便开始拒绝支付医疗费,并再三催促我出院。”
  “由于我受伤的是脊椎,所以出院之后我一直无法从事任何工作,只能卧床静养,加上两个月就要到医院复诊一次。所以我便和丈夫在医院附近租住了一间出租屋,由我丈夫全面负责照顾我的日常生活。一年来,我和丈夫都一直没有工作,家庭条件可谓是捉襟见肘。后经工伤鉴定,我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于是,我们又多次找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但是一年内,用工单位仅支付了我们两人14000元钱的生活费。”骆银枝说:“今年11月份,按医嘱,我入院接受二次手术治疗。于是我们又找到了华鑫公司,要求其支付二次手术费用。然而,公司在支付了15000元的手术费之后便拒绝支付医疗费了。”
  “现在二次手术虽然已经结束了,但是由于长期卧床,我的肺部也遭受了感染,随后又被院方转入了内科病房继续治疗。用工单位缴纳的15000元钱也早已经用完了。为此,我先后多次与用工单位协商,也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过反映,但是用工单位就是不愿支付任何的手术费用。”骆骆银枝告诉记者说:“现在我自己缴纳的1000多元医疗费也快用完了。由于无钱继续治疗,我只能躺在床上等着。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事情还未结束,用工单位就给我送来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我认为他们是在逃避责任。”
  【用工单位】不愿协调 按照规定赔偿
  12月26日下午,记者就骆银枝所反映的问题,采访了安庆市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于骆银枝的情况,该公司法人代表郑宝根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骆银枝确实于去年10月份在工地做工时受了伤。其受伤后,我们立即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第一次手术,我们共向院方支付了28000多元。治愈之后,通过双方协商,我们又先后向其支付了14000元钱的生活费。今年11月份,得知其将进行二次手术,我们又向院方支付了15000元钱。但是现在骆银枝的二次手术已经结束了,其却仍然不愿出院,并再次以支气管感染为由转到了医院内科病房进行治疗。我认为,她的支气管感染与这次工伤并无直接关系。所以,对于她再次支付医疗费的要求,公司确实予以了拒绝。”
  郑经理还告诉记者说:“我们并不是不愿意支付其治疗费,只是伤者的要求实在是让我们有些难以接受。现在,骆银枝既然已经进行了工伤鉴定,并且也已经通过了劳动仲裁。那么我们也会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对此事进行赔偿,而医院我们现在是不会再缴纳任何的费用了。”对于解除与骆银枝的劳动关系,郑经理也认为:“工期已经结束,此事并无不妥。”
  【律师】对劳动仲裁不满可进行上诉
  随后,记者就骆银枝反映的情况来到了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徐孝云律师认为,根据安徽省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根据骆银枝的七级伤残鉴定情况来看,其所在的单位对其解除劳动关系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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