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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公交司机救助乘客遭起诉案开庭

2011-11-9 17:09:21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安庆公交车司机救助乘客遭起诉”一案,11月7日在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驾驶员“好心办错事”公司应担责  
  原告代理人谭克明律师指出,根据现场查看,驾驶员虽然好心等待周江红上车,但其为了赶上欲开欲停的公交车,必须进行奔跑。而正是由于奔跑这样的剧烈运动导致患有心脏病的乘客周江红上车后不一会即昏倒。驾驶员得知后,对其采取了长达20多分钟不当的“救治”措施,加剧了病情,并且明知所处位置距离市区较远,120救护车一时半会来不了,却消极等待,没有利用自身车辆将其送往就近医院,以致120救护车到来时,周江红已没心跳和呼吸。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谭克明律师还认为,乘客周江红在公交车上发病,作为承运方的公交车驾驶员应该采取积极且正确的救助措施。然而遗憾的是,公交车驾驶员不具有行医资格却采取所谓的“救治”,并且消极等待120救护车到来,延误了心脏病人的最佳抢救时机。驾驶员“好心办错事”,应归咎与被告安庆市中北巴士有限公司管理不力,没有针对行业特点对员工进行救助知识的普及教育。
  谭克明律师还说,鉴于心脏病是导致周江红死亡的主要原因,以及被告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依据有关规定测算的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安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共计424167元,要求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84833.40元。
被告:不应对周江红死亡承担责任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之一祖同银律师在答辩时称,当原告母亲周江红突然发病摔倒后,被告驾驶员李丽立即停车,和乘客一道将原告母亲周江红抬到座椅上躺着,接着随即拨打了120和110电话,并叫与原告母亲周江红同行的一男孩拨打家里人电话。事发十多分钟后,120救护车即赶到现场,对周江红进行救治,并将周江红抬上救护车。以上事实可见被告驾驶员在事发后尽其所能,履行了救助义务。而根据安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原告母亲周江红因其自身健康原因导致死亡,即因间质性心肌炎、慢性心包炎,累及心传导引起心律失常,心力衰竭而死亡。
  因此,被告代理人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被告对周江红死亡后果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另一位代理人、安庆市中北巴士有限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人胡晓宇也在法庭上辩称,被告驾驶员会坐视乘客晕倒而不理不睬吗?她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20、110,救护车在随后十多分钟就赶到现场救治,应该说救治是及时的。再者,救护车作为急救专用车辆,配备专门急救仪器和专业救护人员,路上车辆均让行,且救护车不受红绿灯的限制,可以畅通无阻,而被告车辆是大型客车,若在赶往医院途中遇紧急情况刹车制动可能会对周江红造成意想不到的伤害,所以等待救护车是最佳选择,而不能说是延误抢救时机。故此被告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庭审快结束时,审判长问双方愿不愿意调解,原告表示愿意法庭调解,但遭到被告拒绝。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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