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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暂行办法 设立专门机构

2011-7-7 15:57:48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出台了《安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办法》按照调解法定、自愿选择、化解矛盾原则实施。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案件受理、赔偿调解、工作制度等部分。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受理范围和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
  为加强全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成立安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的日常管理,协调案件移交,组织调解员培训。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与保险理赔工作环节的衔接,指导各财险公司与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互动机制。
  各县(市)、区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处理中队设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调解员不少于3名。在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的事故处理岗位设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站”,配备兼职或专职调解员不少于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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