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经营须遵循八项规定
4月1日,记者从安庆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管工作会议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监管工作,本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市零售药店开展全面检查。会议还就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万家药店无假药”活动、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活动、GSP认证及跟踪检查、药店广告管理等监管要点工作进行了部署。
据了解,为规范全市零售药店的经营行为,本月,执法人员将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市零售药店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和地址、进货渠道、非药品销售、药学人员在职在岗等情况。同时督促各零售药店符合“八项”要求。
按照要求,各零售药店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出租或转让柜台,药品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驻零售药店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零售药店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各药店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售药时必须开具规范的销售凭证;不得将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不得违法发布药品广告、不参与销售虚假广告药品;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挂名”;不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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