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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酒驾”交警再诉桐城公安局

本报曾报道的江苏交警来皖探亲涉嫌酒驾遭辞退一事,又有了新的进展。2月9日,记者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行政庭已正式受理了当事人、江苏太仓市原交警高军状告桐城市公安局行政诉讼案。
  江苏太仓市原交警高军去年国庆期间,在安徽探亲时,路过桐城市一闹市区,看到一些车辆将马路堵住,便下车“执勤”,后被桐城市公安局龙眠山派出所查出“酒驾”。高军所在的工作单位太仓市公安局依据桐城市公安局的《情况通报》,对高军做出了辞退的处理。
  高军认为,自己没有驾车,车子是朋友开的。太仓市公安局仅仅依据桐城龙眠派出所的一份诱供笔录,对其作出辞退处理,他感到冤枉,认为桐城市公安机关发给江苏警方的关于他本人酒后开车的证据不足,于是在2010年11月10日,一纸诉状将桐城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高军在诉状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桐城市公安局给江苏警方所发的有关认定“原告系酒后驾车”的通报行政行为违法。
  桐城市法院接到高军的起诉状后,认定桐城市公安局《情况通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随后,高军又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的申请。高军的代理律师、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徐国祥主任认为,酒后驾车的《情况通报》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酒后驾车,涉及到公务员被行政处罚的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机关作出某某公安人员在某地是酒后驾车的《情况反映》《情况通报》的行为,直接影响被反映人的职务、工资、工作等等权利义务,符合行政行为的特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桐城市法院认定桐城市公安局《情况通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失公允。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在接到高军要求复议的申请书后,经过合议,认为原告申诉理由及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并决定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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