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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凶宅事实购房合同撤销

2011-1-23 21:50:54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案情回放:2009年9月,张某因自己所住房屋要拆迁,急需买一套房屋居住,便从金某手中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于当天去房产机构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很快张某就搬入该房居住。几天后张某听邻居说,2008年,金某的妻子因家庭琐事在该房上吊自杀。听闻此事后,张某天天回家都提心吊胆,总感觉有东西在房屋中。张某遂要求退房,却遭到金某拒绝。于是张某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购房合同。法院依法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韦国律师点评: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有悖公序良俗。《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善良风俗。在本案中,该房在购买前发生过凶事,按照人们的习俗和生活常识,对于类似的房屋人们是不愿意购买的,这是人们正常的观念和风俗的表现。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在本案中,金某故意隐瞒了这一重要信息,直接影响到张某是否购买该房的决定,从而导致张某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因此,金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张某要求撤销购房合同,于法有据,金某应该退还全部购房款。
  案件整理:何承国 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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